中光防雷: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智)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中光防雷(300414)公司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董事会、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就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五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5次1次3次1次0次

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本人未亲自参与。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使公司能遵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保护公司股东的分红权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事项。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审计资格备案,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同意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制定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制定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薪酬是合理的。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及对外担保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更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6、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

成,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56.8万份进行注销;同时,鉴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有部分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拟注销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4000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257.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发行的低风险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的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实施。

8、关于推选汪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建华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该候选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汪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9、关于《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上述议案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我们同意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内容。10、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状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及对外担保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雪颖女士、夏从年女士、周辉先生、汪建华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该候选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王雪颖女士、夏从年女士、周辉先生、汪建华先生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王雪颖女士、夏从年女士、周辉先生、汪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学刚先生、李龙先生、邓博夫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该候选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汪学刚先生、李龙先生、邓博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汪学刚先生、李龙先生、邓博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 2022 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 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议事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4、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方面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几次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积极沟通,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高履职能力。

六、其他事项

2022年,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亦没有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股东赋予本人权利的各个方面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特此报告,请审议。

独立董事:

金智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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