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3  伊之密(300415)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于首祥、袁琳翕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15
注册资本468,562,084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甄荣辉
实际控制人梁敬华,甄荣辉,陈立尧
联系人肖德银
联系电话0757-2926225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30日(受客观因素影响,远程方式进行)、2023年5月4日及2023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
项目工作内容
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30日(受客观因素影响,远程方式进行)、2023年5月4日及2023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重点对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票交易规定及内幕交易防控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讲解。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7,656.4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7,660.54万元(其中4.14万元为利息收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于2021年10月注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延长买方信贷担保额度有效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项目工作内容
1、伊之密拟向顺德农商行申请不超过1.00亿元的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伊之密的本次决议无异议; 2、本次担保行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伊之密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则可能对伊之密造成重大影响。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伊之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7月5日对发行人为员工提供借款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完善薪酬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更好的构建人才战略体系,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借款,不涉及募集资金,不涉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符合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5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5日对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项目工作内容
后方可实施。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5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5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伊之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5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项目工作内容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1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伊之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伊之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首祥 袁琳翕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