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关于对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杨耀光、梁伟明、周柳珠、伍颂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2号)。现在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杨耀光、梁伟明、周柳珠、伍颂颖:
经查,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仪器)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1日,南华仪器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50万元至-250万元。4月12日,南华仪器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修正后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500万元至-3,000万元。4月15日,南华仪器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3,313.38万元。
南华仪器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南华仪器董事长杨耀光、总经理梁伟明、财务总监周柳珠、董事会秘书伍颂颖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度学习,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