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3  浩丰科技(30041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14:00。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剑先生。

8、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6,519,0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8.0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1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1,3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35%;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74%;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35%;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74%;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49%。表决结果:通过。议案3《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35%;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74%;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49%。表决结果:通过。议案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35%;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74%;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8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93%;反对10,6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融资额度与担保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11,3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11,3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7《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35%;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6,9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74%;弃权4,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5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11,3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9《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5,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9567%;反对11,3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11,3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崔秀宇律师、董春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