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30  浩丰科技(300419)公司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9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800万元到1,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到9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180.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6,522.34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剑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利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已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