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停车: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08  五洋停车(300420)公司公告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以电话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2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庆先生主持。参会监事认真审议后,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回购股份符合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⑴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⑵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⑶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⑷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⑸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⑴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⑵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⑶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⑷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4,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42.8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2%;以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8,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285.7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5%。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⑴、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本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⑵、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⑷、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