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财务总监陈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