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3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