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云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云峰先生其配偶王小兰女士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经核查,王小兰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入/卖出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4/1/5 | 集中竞价 | 买入 | 3,000 | 11.80 | 35,400.00 |
2024/1/5 | 集中竞价 | 买入 | 4,400 | 11.70 | 51,480.00 |
2024/1/19 | 集中竞价 | 买入 | 5,000 | 10.60 | 53,000.00 |
2024/1/22 | 集中竞价 | 买入 | 5,000 | 10.00 | 50,000.00 |
2024/6/7 | 集中竞价 | 卖出 | 30,000 | 10.3231 | 309,693.00 |
2024/6/7 | 集中竞价 | 卖出 | 20,000 | 10.50 | 210,000.00 |
由于王小兰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上述部分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小兰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700.00元全部上缴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小兰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70,02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获知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云峰先生及其配偶王小兰女士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小兰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700.00元全部上缴公司。
2、经向杨云峰先生了解,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王小兰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根据公司公开信息进行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杨云峰先生及其配偶王小兰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2、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凭证。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