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关于202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3  力星股份(300421)公司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2 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2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9:15— 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3 会议室;

开;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0 人,所持有 股92,448,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441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2026 年5 月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83,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13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5,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2,36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同意11,69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弃权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92,36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同意11,69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2,354,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7%。

同意11,684,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6%;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2,353,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 反对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同意11,68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6%;反对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9%;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92,323,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 反对1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同意11,65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7%;反对1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9%;弃权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92,363,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 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同意11,693,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4%;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2,36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同意11,69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2%;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2,332,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6%; 反对1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同意11,66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0%;反对1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5%;弃权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股东施祥贵先生、时艳芳女士为关联方,所持 有的77,401,675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14,94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 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4%;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68%。

同意1,03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22%;反对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01%;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6%。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石传省律师、黄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关于江苏 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