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次修订版)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博世科(300422)公司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次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博世科股票代码:3004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218房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218房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3年4月

声 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以下简称“博世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世科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须等待《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即本次交易是附生效条件的交易。《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2023年4月22日后;2、广州环投集团、宁国国控均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4、广州环投集团已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实施减持至所持博世科股份比例低于30%。《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受让股份过户至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2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4

附表一 ...... 3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5

释 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次修订版)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环投集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博世科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产投集团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
交易对方、股份受让方、宁国国控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创始团队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广州环投集团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减持、协议转让和进行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让渡博世科控制权的行为
股份转让广州环投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给宁国国控,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4%。
表决权委托广州环投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155,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9.64%)所对应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宁国国控行使
《股份转让协议》《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相关条款终止协议》《关于终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转让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关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关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2020年12月31日签署的《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广州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218房
法定代表人李水江
注册资本354,399.53191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15024A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品牌管理;环保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大气污染治理;城乡市容管理;金属结构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营期限2008年11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童燕(董事会秘书)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218房
通讯方式(020)858063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300,892.143784.90196%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3,507.38821515.09804%

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组组建方案的通知》(穗国资改革[2021]14号)以及广州市国资委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4.9%国有股权无偿划拨至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将其直接持有的广州环投集团

84.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广州产投集团,本次划转完成后,广州环投集团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广州产投集团,持股比例为100.00%,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环投集团84.9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产投集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为广州环投集团控股股东,广州市政府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0%股权,为广州环投集团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博世科外,广州环投集团其他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为: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广州市城市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000.00100.00%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填埋气余气销售
2广州环投环境集团有限14,177.43100.00%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公司扫、收集、运输服务
3广州广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5,615.76100.00%环卫车等环保设备制造与销售
4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540.00100.00%环卫车等环保设备制造与销售
5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25,500.00100.00%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
6广州市惠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0.00100.00%环保设施维护与管理
7广州环投控股有限公司10,071.13100.00%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专业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8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000.0086.81%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处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环投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李水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广州市
2张雪球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广州市
3吴宁董事中国广州市
4谭劲松外部董事中国广州市
5苏祖耀外部董事中国广州市
6马晓茜外部董事中国广州市
7唐和平监事会主席中国广州市
8金卫琼监事中国广州市
9武琼监事中国广州市
10叶扬监事中国广州市
11张士斌监事中国广州市
12林伟文纪委书记中国广州市
13周卫东副总经理中国广州市
14祝晓峰副总经理中国广州市
15张焕亨总工程师中国广州市
16童燕董事会秘书中国广州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广州市国资委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政策的重要举措。本次权益变动,可以优化广州环投集团下属业务板块,实现国有资产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变动权益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博世科3,500,00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135.4644万股,占截至2023年4月24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8%。广州环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变动权益后

2022年1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2023年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2023年4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环投集团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份合计52,198,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3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9.9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宁国国控,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155,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64%,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宁国国控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标的股份过户至宁国国控名下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的较早者:(1)委托之日起满36个月;(2)宁国国控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29.90%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直接持股数量(股)直接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直接持股数量(股)直接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
广州环投集团151,354,64429.98%151,354,64429.98%99,155,88019.64%-0.00%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直接持股数量(股)直接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直接持股数量(股)直接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
宁国国控----52,198,76410.34%151,354,64429.9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7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

丙方亦称为“创始团队”;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一方”在本协议中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一)本次交易

1.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标的股份共计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的10.34%(“标的股份”),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1.2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51,937.77万元(“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格为9.95元/股(“股份转让价格”)。

1.3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4为免疑义,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博世科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前述期间内,博世科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

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亦相应调整。

(二)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安排

2.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作为对价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各方同意,甲乙双方配合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宁国市设立完成由甲方设立乙方参与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并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1,937.77万元)的30%(即15,581.331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上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化为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3共管账户的开设、维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共管账户资金利息(如有)不计算入股份转让价款,归甲方所有。

2.4股份转让价款分贰期进行支付,具体按照如下支付节奏进行:

2.4.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满足如下前提条件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15,581.331万元(包含利息,如有)将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甲方和乙方分别取得各自的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的国资批准文件;

2.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3.甲方已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减持至甲方所持股份比例低于30%。

2.4.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满足如下前提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70%至共管账户,即36,356.439万元:

1.已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且已经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同时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安排无异议;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乙方取得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且上市公司就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完成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解除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1,937.77万元的共管账户的共管。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3.1深交所出具同意本次交易确认文件且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已支付至共管账户完成(上述两者以后达者为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2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交割日”),视为本协议各方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

3.3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3.4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付款凭证等。

3.5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且乙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解除丙方质押在甲方名下的合计65,650,624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丙方将上述股份质押给乙方。

(四)业绩承诺、应收账款回收考核及补偿

4.1业绩承诺:标的股份交割后,丙方就上市公司2023年、2024年、2025年共3个完整会计年度业绩进行承诺,上市公司实现的业绩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具体地,丙方承诺如下:

4.1.12023年至2025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1亿元、2亿元,或3年累计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

4.1.2以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为考核基数,至2027年12月31日,完成应收账款考核基数收回比例不低于80%。考核基数=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4.2业绩补偿:

4.2.1若上市公司未能满足上述5.1.1的考核指标,创始团队应以现金方式进行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若2023年、2024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低于5000万元、1亿元的,创始团队应分别就当年的业绩承诺差额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当年承诺归母净利润-上市公司当年实现归母净利润),补偿金额分别以5000万元、1亿元为限。

业绩承诺期结束后,若2023年至2025年上市公司累计归母净利润低于3.5亿元的,创始团队的应补偿金额=(上市公司2023年至2025年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上市公司2023年至2025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业绩补偿承诺期限内已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额)。

创始团队累计应付业绩补偿总金额以3.5亿元为限,即业绩补偿累计大于或等于3.5亿元时,按3.5亿元支付业绩补偿款。若业绩承诺期限内3年累计应补偿金额小于2023年、2024年已支付补偿金额,超过部分由乙方在上市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退还。

若触发上述业绩补偿,则创始团队应在上市公司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现金方式补足。若丙方未能以现金补足,则丙方同意乙方有权优先受让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乙方有权按照其他符合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处置该质押股份等值部分,处置所得价款归乙方所有。创始团队各主体对乙方要求业绩补偿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4.2.2关于应收账款回收考核的约定:

如上市公司在2027年12月31日对前述考核基数应收账款实际回收低于80%,则丙方已质押在乙方名下的股票的解押比例与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比例保持一致;若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比例超过80%时,乙方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除丙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股票。

本条关于应收账款补充之约定与业绩承诺补偿条款相互独立,各方按相关条款执行不影响业绩承诺补偿条款的执行。

(五)履约保证

5.1服务期限

5.1.1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8年内,均不得主动从上市公司离职或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

5.2竞业禁止

5.2.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8年内,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均不得从事或投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担任任何形式顾问、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上市公司名义之外的主体的名义推荐上述业务有关产品或者服务。

5.2.2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从事或投资与上市公司直接竞争的业务的,其所得收益应归属于上市公司。

(六)公司治理

6.1本次交易交割日后的30日内,甲方和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世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乙方确保博世科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换届或改选方式共同努力实现:

6.1.1博世科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乙方有权向博世科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博世科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人担任。在创始团队持有博世科股份比例不低于5%的前提下,创始团队有权委派1名非独立董事。在甲方持有博世科股份比例不低于16%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若甲方持有博世科股份超过5%但低于16%时,甲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若甲方持有博世科股份低于5%,甲方不再提名董事;各方应促使上述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各方保证在博世科股东大会上对上述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其他方提名的董事应在董事长选举中促使乙方提名的董事当选。

6.1.2乙方有权向博世科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在甲方持有博世科股份比例不低于10%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博世科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若甲方持有博世科股份低于10%时,甲方不再提名监事。各方保证在博世科股东大会上对上述提名的监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其中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其他方提名的监事应在监事会主席选举中促使乙方提名的监事当选。

6.1.3在业绩承诺期或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丙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前提下,总经理由丙方推荐;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甲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0%之前,可推荐1名副总经理,若甲方持股低于10%,不再推荐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内应尽量保持稳定,以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各方或各方提名当选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应促使和推动以上任一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当选(如有表决权)。

6.2甲方承诺,在交割日,将其持有的博世科99,155,880股股份(约占博世科总股本的19.64%)(“委托表决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具体由《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约定。

(七)过渡期安排

7.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

7.2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及委托表决权股份上设置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标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和标的股份相关的可交换债券,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交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7.3在过渡期内,甲方、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博世科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7.4在过渡期内,甲方、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乙方。

7.5在过渡期内,除非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丙方保证上市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7.5.1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7.5.2上市公司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7.5.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且在审议额度范围内的期货套保、外汇套期保值结算除外)。

7.5.4任免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其本人自动离职的除外。

7.5.5变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或作出任何保证在将来提高任何员工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的承诺,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7.5.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

7.5.7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500.00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500.00万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

7.5.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500.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500.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

7.5.9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公司制度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5.10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7.5.11应对任何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六节规定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的方案。

7.5.12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7.5.13核销、放弃单笔或累计500.0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提前清偿单笔或累计金额为500.00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债务。

7.5.1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但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身正常的带息债务(包括债务到期周转)提供担保除外。

7.5.15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八)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8.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即各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自乙方和甲方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以及甲方已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实施减持至甲方所持股份比例低于30%之日(三者以后达者为准)起生效(“生效日”)。

8.2本协议最迟在2023年3月31日未达到约定的生效条件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其他方之日起即行终止。该等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配合将于本协议解除后向乙方返还共管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并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

8.3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且各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交易终止,各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其他方之日起即行终止。该等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于本次交易终止后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实际产生的利息(若有)。

8.4如本协议生效日起60日内,未取得通过深交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的,甲乙双方可共同决定给与30日的延长期,若合理期限内仍无法通过深交所合法性审查,各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

达其他方之日起即行终止,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于本次交易终止后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实际产生的利息(若有)。

8.5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各自内部、外部批准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8.6发生下列情况之时,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8.6.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8.6.2本次交易未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

8.6.3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6.4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8.7如本协议已根据上述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且未生效的部分不再生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各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需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7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表决权委托概述

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甲方行使,且甲方系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

2、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乙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3、双方同意,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相关事项需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乙方基于委托股份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委托股份对应的增持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甲方行使。

5、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甲方、乙方互相不向对方收取费用。

(二)委托期限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的较早者:(1)委托之日起满36个月;(2)甲方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29.9%之日。

2、双方同意,委托期限内,甲方以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则委托股份中相应的和甲方增持股份同等数额的股份则自甲方增持时自动解除委托,自动解除委托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乙方,甲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3、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三)一致行动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期限

1、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承诺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双方一致行动的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时届满。

3、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除非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四)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各自内部、外部批准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发生下列情况之时,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的;

(3)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条款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7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关于终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

就《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终止安排及替代补偿方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一)关于终止《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安排

1.1甲方、乙方和丙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在全部满足1.4条前提下终止《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以下条款:(1)第五条上市公司治理;(2)第六条业绩承诺;(3)第8.1条(7)项;(4)第九条履约保证;(5)上述(1)-(4)条款涉及的违约责任。

1.2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前述1.1条约定的《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终止后,甲方或丙方不再享有前述条款项下的权利,甲方或丙方不再承担前述条款项下的义务或违约责任,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1.3基于甲方同意终止《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相关约定,因此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相关补偿:其中,丙方应按1.4条约定一次性补偿甲方固定金额191,376,098.13元(“固定补偿款”),另外应按1.5条约定补偿甲方最高金额8,100万元(如发生)(“浮动补偿款”)。

1.4丙方同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固定补偿款191,376,098.13元。甲方、乙方和丙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固定补偿款:

1.4.1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固定补偿款191,376,098.13元。乙方仅针对为丙方基于本协议固定补偿款191,376,098.13元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同意代丙方向甲方支付本1.4条约定的固定补偿款191,376,098.13元至甲方账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完毕。如上述支付期限届满乙方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支付,并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或丙方的违约责任。

1.4.3丙方按照LPR同期利率向甲方支付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本1.4条约定固定补偿款的前一日的资金利息,上述利息应于固定补偿款支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若固定补偿款被分批支付的,则丙方应于每批资金支付后按上述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若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按期支付利息的,除继续支付利息外,则丙方每日应按应付利息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就上述滞纳金甲方有权向丙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

乙方仅对固定补偿款本金191,376,098.13元承担延迟支付、代付责任,对浮动补偿款本金及全部补偿款利息不承担支付及担保责任。

1.5丙方同意按本条约定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向甲方支付浮动补偿款,具体如下:

1.5.1丙方就博世科2023年、2024年、2025年共3个完整会计年度期间业绩进行承诺,上市公司实现的业绩数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具体地,丙方承诺如下:

2023年至2025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1亿元、2亿元,或3年累计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

1.5.2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若丙方未完成1.5.1条约定的业绩承诺,应向甲方按如下标准支付浮动补偿款(如有):

若2023年、2024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若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低于5000万元、1亿元的,创始团队应分别就当年的业绩承诺进行补偿。创始团队当年应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当年承诺归母净利润-上市公司当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上市公司2023年至2025年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8,100万元。2023年、2024年补偿金额分别以1158万元、2315万元为限。

业绩承诺期结束后,若2023年至2025年上市公司累计归母净利润低于3.5亿元的,创始团队的应补偿金额=(上市公司2023年至2025年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上市公司2023年至2025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上市公司2023年至2025年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8,100万元-业绩补偿承诺期限内已向甲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创始团队应付业绩补偿总金额以不超过8,100万元为限,即业绩补偿累计大于或等于8100万元时,按8100万元支付业绩补偿款。若业绩承诺期限内3年累计应补偿金额小于2023年、2024年已支付补偿金额,超过部分由甲方在上市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退还。

若触发上述业绩补偿,则创始团队应在上市公司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若丙方未能以现金补足,则丙方同意甲方有权优先受让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清偿。创始团队各主体对甲方要求业绩补偿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若上述浮动补偿款未按期支付,则丙方每日应按未偿还资金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就上述滞纳金甲方有权向丙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

1.6丙方各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包括不限于固定补偿款、浮动补偿款、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担保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理费用等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1.7各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且乙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解除丙方质押在甲方名下的合计65,650,624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丙方将上述股份质押给乙方。具体明细如下:

股东质押股数(股)质权人
王双飞20,282,603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509,367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宋海农9,286,218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杨崎峰9,286,218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许开绍9,286,218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65,650,624

1.8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乙方足额支付191,376,098.13元,若丙方到期未能或无法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导致乙方承担代付责任的,丙方同意乙方有权优先受让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乙方有权按照其他符合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处置该质押股份等值部分(足额191,376,098.13元),处置所得价款归乙方所有。

1.9若丙方提前向乙方足额或部分支付191,376,098.13元,则乙方在收到相关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收到的该部分或全部固定补偿款。

(二)陈述、保证与承诺

2.1各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各方均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且生效后即构成对各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约定;

(2)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会构成任何一方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除非本协议已有约定;

(3)各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三)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3.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2发生下列情况之时,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协议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及补救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包括代付或履行担保责任),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假设该违约行为未发生情况下,守约方可获得的实际或预期金额或收入等),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

4.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丙方质押在其名下的股份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固定补偿款191,376,098.13元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3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原质押在甲方名下的股份质押给乙方,每迟延一日,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固定补偿款191,376,098.13元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4本协议以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协议1.1条约定的《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的条款自动恢复效力,且其效力追溯至《创始团队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

五、《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2月10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

丙方亦称为“创始团队”;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一方”在本协议中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鉴于甲方、乙方与丙方已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或“原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占博世科总股本的

10.3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各方经充分协商,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股份转让协议》中“本次交易”条款第2条现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将于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与乙方届时协商确定”。

第二条 《股份转让协议》中“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条款第1条现修改为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即各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以以下四者中最晚达到之日(“生效日”)起生效:①2023年4月22日后;②乙方和甲方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③本次交易相关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④甲方已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实施减持至甲方所持股份比例低于30%”。

第三条 《股份转让协议》中“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条款第2条现修改为“本协议最迟在2023年4月30日未达到约定的生效条件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其他方之日起即行终止。该等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配合将于本协议解除后向乙方返还共管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并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丙方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报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每份具

有同等效力。

六、《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5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

甲方、乙方与丙方已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或“原协议”),并于2023年2月10日签署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甲方将其持有的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占博世科总股本的10.34%,“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第一条 对原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现依据《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的约定,经各方经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51,937.77万元,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格为9.95元/股。

第二条《股份转让协议》第3.4.2现修改为: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就本次交易在提交交易所合规性审核之前,且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70%即36,356.439万元至共管账户。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乙方取得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且上市公司就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完成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乙方应配合甲方解除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1,937.77万元的共管账户的共管。

第三条 其他仍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执行。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丙方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报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次权益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持有的博世科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情况。

八、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下:

1、2022年12月26日,广州环投集团通过董事会审议;

2、2022年12月27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相关条款终止协议》、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3、2023年2月10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4、2023年4月25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环投集团已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出具的《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批复》(穗国资批〔2023〕70号),宁国国控已收到宁国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控集团收购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取得控制权有关事项的批复》(宁国资〔2023〕14号)。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负债及担保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博世科3,500,00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135.4644万股,占截至2023年4月24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8%。广州环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环投集团与创始团队、宁国国控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已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核准、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证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交割完成且表决权委托生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宁国国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李水江

2023年4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广州环投集团的营业执照;

2、广州环投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广州环投集团内部决议文件;

4、广州环投集团与创始团队、宁国国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5、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关于终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协议》;

6、广州环投集团与创始团队、宁国国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7、广州环投集团与创始团队、宁国国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二)》;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深交所及广州环投集团办公地点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股票简称博世科股票代码300422.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218房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51,354,644股 持股比例:29.98% 拥有表决权比例:29.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9,155,880股 持股比例:19.64% 拥有表决权比例:0.00% 变动持股比例:-10.34% 变动表决权比例:29.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已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核批准、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深交所出具合规确认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李水江

2023 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