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3-133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博世科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博世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案人身份及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27)、《关于增加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已于2023年10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士光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969,649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24,399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5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2,894,04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25,566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4%。
2、公司董事长郭士光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2,331,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5%;反对5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963,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3%;反对5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372%;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97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博世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博世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1,65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8%;反对693,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288,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24%;反对693,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汪华律师、薛祯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