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公司”、“上市公司”,原名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5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陈书璜、张星明 |
项目联系人 | 陈书璜 |
联系电话 | 0755-23953869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422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504,872,716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与东城路交汇处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与东城路交汇处、南宁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
法定代表人 | 郭士光 |
实际控制人 | 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付林、朱芷凝 |
联系电话 | 0771-322515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9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0月2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陈书璜、张星明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规范运行,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主要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因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事项被出具警示函或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22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由于公司2021年业绩预告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博世科、时任董事长张雪球、时任总经理宋海农、时任财务总监马宏波、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由于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雪球、时任总经理宋海农、时任财务总监马宏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
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二)连续三年公司业绩亏损的情况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1,476.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6,677.46万元。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4,872.3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0,694.35万元。
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1,589.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1,083.09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可能存在经营业绩继续下滑或持续亏损的风险。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和2022年12月29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12月27日,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国控”)及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终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转让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协议》;同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签署了《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2023年2月10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及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了《关于<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3年4月25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及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共同签署了《关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3年5月24日,广州环投集团向宁国国控协议转让52,198,764股公司股份事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宁国国控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广州环投集团变更为宁国国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交易事项,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与原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与上市公司所经营业务在危废处理业务、清扫保洁业务、土壤修复业务等方面有所重叠,以及组成联合体参与南宁武鸣区PPP项目投标并设立项目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潜在同业竞争。为规范和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广州环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补充承诺》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并于2021年12月31日与上市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其部分清扫保洁项目的管理事宜委托公司,由公司对所委托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管理指导、咨询服务。广州环投集团全资孙公司广州环投北部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80%股权转让,解决了危废处理项目的同业竞争问题。2022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收到广州环投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为推动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广州环投集团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补充承诺》涉及的穗土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即“我司作为博世科控股股东期间,自本告知函签署日起,穗土公司停
止承接新的土壤修复相关订单,在完成截至本告知函日的在手订单后,停止从事土壤修复相关业务”。2023年5月24日,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广州环投集团变更为宁国国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广州环投集团的同业竞争承诺相应终止。
2、公司与现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宁国国控与上市公司所经营业务在污水运营业务、供水运营业务方面有所重叠,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潜在同业竞争。为规范和解决上述污水运营业务同业竞争问题,宁国国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规范和解决上述供水运营业务同业竞争问题,宁国国控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其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法定持续督导期已经结束,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加强学习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各项法规,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财务核算水平,保持合规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相关人员因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事项被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除此之外,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督导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博世科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书璜 张星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罗贵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