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昇辉科技股票代码:3004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7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备查地点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昇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5.05%的股权。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昇辉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华琴)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80528329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1 年08月29日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1年0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
合伙人 :谢叶强份额占比49%;葛鹏份额占比49%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份额占比 2%。
经查询,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27062
备案时间:2015年0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唐华琴 | 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即使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昇辉科技股票25,106,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微红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菜西市姜山镇昌庆路231号9栋网点125户-47(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纪法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569002836T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1日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纪法清(持股比例58.75%),柳云鹏(持股比例
6.55%)其他(持股比例34.7%)。
主要负责人: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纪法清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艳华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经查询,青岛微红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受让方基本情况
2.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华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80528329K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 :2011年08月29日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1年0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合伙人:谢叶强份额占比49%;葛鹏份额占比49%;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份额占比2%。
经查询,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2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编码:S27062备案时间:2015年02月28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青岛微红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2. 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性质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5,106,0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5%。
3.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3.1 股份转让价款
3.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80%计算,转让单价为8.34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209,384,665.5元(大写:贰亿零玖佰叁拾捌万肆仟陆佰陆拾伍元伍角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计算,且该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3.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取得标的股份质权人出具的同意本次转让的书面文件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4446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4448万元。甲方应当在收到第二笔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部解除标的股份质押。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5506万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65384665.5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3.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甲方盖章的账户资料。
4.标的股份过户
4.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4.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4.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5. 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 协议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2023年6月11日。
7. 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昇辉科技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委派代表(签字):唐华琴
2023年6月12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烟台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 |
股票简称 | 昇辉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4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无 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 无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 增加25,106,075股 变动比例: 5.05%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其他 □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即使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没有买卖过该股票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委派代表(签字):唐华琴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