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邹美凤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邹美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申请撤回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撤回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融资环境变化等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决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撤回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杨百寅、王猛、蔡祥
2023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