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担保有助于航新电子、航新设备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日常运营资金。航新电子、航新设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将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担保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 谭 跃 | |
唐明琴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