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关于实控人诚信情况说明的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诚信情况的说明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厚蜀先生送达的《实际控制人关于诚信状况的承诺函》,就其诚信情况进行说明。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发出的《限制消费令》【(2022)粤01执4637号】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厚蜀先生认定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不得实施特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3年3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出文号与上述《限制消费令》相同文号即【(2022)粤01执4637号】令,该文已不再将余厚蜀先生列为限制消费对象。
二、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与核实
余厚蜀先生就上述情况向公司说明:本人于2022年10月27日出行期间发现无法登机,经查询原因为:法院系统未能及时更新工商系统信息,本人误被当作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法定代表人而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2022)粤01执4637号】。
2020年7月29日,经天广中茂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人已不再担任天广中茂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并已于2020年9月29日办理完结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后在天广中茂未担任任何职务。
该案所涉及的“16天广01”公司债券于 2016年10月24日发行成功,发行时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邱茂期;该案于2021年11月11日在广州中院起诉立案,起诉立案时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杨美桂,总经理为张充;该案生效判决执行时天广中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杨美桂,总经理为王选。该案与本人无关,本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本人的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详细说明了上述情况,广州中院经核查后,即时给予纠正,解除了对本人的限制消费令。本人从发现限制消费令到广州中院纠正解除限制消费令时间过程极短,本人未收到过正式的法律文书,故本人未曾申报过相关情况。
三、备查文件
1. 《实际控制人关于诚信状况的承诺函》;
2. 《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结果》;
3. 余厚蜀先生提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证明材料;
4. 《限制消费令》【(2022)粤01执4637号】-天广中茂、余厚蜀;
5. 《限制消费令》【(2022)粤01执4637号】-天广中茂、杨美桂。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