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2  唐德影视(300426)公司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