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数媒: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案件被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送达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3.涉及金额及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东阳沙暴电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沙暴”)支付承制费用1,256.86万元,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不存在影响;案件受理费、原告律师代理费、违约金(截至2026年2月2日)等约296.25万元,将分别减少2025年度及2026年度净利润约290.91万元、
5.34万元,最终金额及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智数媒”)于2025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诉讼、仲裁的新增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自上一诉讼公告披露之日起,有关事项已累计达到披露标准。
公司于2026年
月
日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78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 原告 | 被告 | 争议事项 | 基本情况 | 当前进展 |
| 北京天石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一、东阳沙暴二、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三、华智数媒 | 合同纠纷案 |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服务费1,256.86万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为275.03万元;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华智数媒为本案被告三,请求判令被告三亦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双方对项目应支付金额存在争议 | 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一东阳沙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1,256.8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一东阳沙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东阳沙暴承担11.98万元 |
注:本案前期公告请见公司2025年4月3日和2025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东阳沙暴支付承制费用1,256.86万元,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不存在影响;案件受理费、原告律师代理费、违约金(截至2026年
月
日)等约296.25万元,将分别减少2025年度及2026年度净利润约290.91万元、5.34万元,最终金额及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