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改变或使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74名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达 唐炫 杨世忠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