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钱晓春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168,720,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44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64,34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1.895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4,375,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4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4,734,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18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35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69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4,375,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849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67,1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1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80,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7%;
反对1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9,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67,1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1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80,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7%;
反对1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10、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37%;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7%;
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钱晓春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105,001,175股;管军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56,572,388股;李军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412,777股。
1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168,548,1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反对1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4,561,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84%;
反对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 李怡星、简鑫琦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