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这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事项。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范 琳(签字)
2023年08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