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吕芳诚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吕芳诚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倪寅森先生、王兵先生、潘晶晶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倪寅森先生、王兵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潘晶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倪寅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立(签字) 范 琳(签字)
吕 伟(签字)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