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关于变更公司总裁及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总裁及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吕芳诚先生的辞职申请,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吕芳诚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吕芳诚先生在担任公司总裁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经营发展、规范运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钱晓春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张学龙先生、杨建鑫先生、潘晶晶女士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钱晓春先生、张学龙先生、杨建鑫先生、潘晶晶女士简历见附件。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07月31日
附件:
1、钱晓春先生,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至2015年6月,任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以来,任中国感光学会理事、中国感光学会辐射固化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2010年至2019年6月,常州杰森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任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任公司总裁。2016年7月至今,任常州强力昱镭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4年7月31日起,任公司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晓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5,001,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8%;钱晓春先生与董事管军女士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573,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6%,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钱晓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张学龙先生,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6年4月至2014年7月,历任沈阳新纪化学有限公司研发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任联泓集团高级投资经理职务;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所所长职务;2020年1月起至今,任公司研究院院长职务;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兼任公司绿色感光材料事业部总经理职务。2024年7月31日起,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学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杨建鑫先生,198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销售中心科长职务。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绿色感光材料事业部总经理职务。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绿色感光材料事业部总经理兼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3年1月起至今,任公司电子材料事业部总经理。2024年7月31日起,任公司副总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建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潘晶晶女士,198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2013年10月至2020年5月,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审计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任公司审计经理。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任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2021年7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24年7月31日起,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晶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