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2-11  强力新材(3004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3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互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12个月,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年5月28日,该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英感光”)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发生总金额共计1,151.11万元。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担保余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公司佳英感光100%32.45%10,0005.58%1,377.932,169.087,830.92

注: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数据;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数据。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9月11日

(2)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号

(3)法定代表人:冯帅驰

(4)注册资本:1,068.1783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9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9,525.6817,309.78
负债总额7,763.975,617.56
净资产11,761.7111,692.22
项目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4,249.0913,027.93
利润总额924.78-138.14
净利润870.11-69.4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0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15亿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2.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也无对外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承兑汇票。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