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原因。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 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 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 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 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 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 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 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在规定时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
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 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三)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