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益通:监事会关于解除限售人员名单及回购注销事项内容修订的核查意见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人员名单及回购注销事项内容修订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对本次解除限售人员名单及回购注销内容修订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在第三个考核期离职,授予其的2万股份中,第一个考核期各指标达标,已解限0.6万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离职时已授予但还未解除限售股份1.4万股需全部回购注销,因此,需对经公司第五次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部分股份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修订,修订后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激励对象为7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93万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4名,需回购注销股份数共计13.65万股。
2、本次修订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修订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修订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可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5、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相关股份符合回购注销条件,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股份数量无误、回购价格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