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41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9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http://oa.hnlens.com)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发生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的情况,无反馈记录。2023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1、调整原因
由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4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或离职。因此,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2、调整内容
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97名调整为2,754名;同时,将该等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合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计划一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仍为10,631,973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仍为42,527,893股。除此之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无变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人员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程序及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内容符合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且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会给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公告等事宜。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