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1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387人,合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94,78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942%。
2、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38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694,782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8,779,127股。
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相关股份将于2024年10月18日上市流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述
1、2023年7月28日,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以6.34元/股的价格,向3,097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631,97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973,479,998股)的0.213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2,527,89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51%,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
2、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9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http:// oa.hnlens.com)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发生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的情况,无反馈记录。2023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3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2,754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631,973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2,527,893股。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2,47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747,983股,授予日2023年9月22日,授予价格6.34元/股,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授予登记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
7、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6.34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40名从公司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58,200股。
8、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归属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的解除限
售/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38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694,782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8,779,127股。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将回购注销/归属价格由6.34元/股调整为6.04元/股。同意回购注销7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90,510股;作废40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930,800股。
9、2024年10月16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合计解除限售4,694,782股,涉及激励对象2,387名,该等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0月16日,根据上述规定,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0月16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序号 |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
1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21亿元,较2022年度增长23.42%;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30.68亿元,较2022年度增长25.32%,达成了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 |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改进/E-不合格)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A/B/C-100%;D-80%;E-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2023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2,360名考核结果为A/B/C,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27名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1人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此外,本次解除限售前,4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387名,合计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94,78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942%,占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剔除已回购注销部分)的48.9561%。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情况 | |||||
饶桥兵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10,000 | 10,000 |
江南 | 中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000 | 10,000 | 10,000 |
刘曙光 | 中国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000 | 10,000 | 10,000 |
蔡新锋 | 中国 | 副总经理 | 30,000 | 15,000 | 15,000 |
陈小群 | 中国 | 副总经理、CTO | 20,000 | 10,000 | 10,000 |
陈运华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0,000 | 10,000 | 10,000 |
外籍人员获授情况(指外国籍,不含港澳台) | |||||
JAMES JUEHUI HONG(洪觉慧) | 美国 | 关键管理人员 | 10,400 | 5,200 | 5,200 |
LEE KWAN YEON(李观渊) | 韩国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16,000 | 8,000 | 8,000 |
LEE CHYE HENG | 马来西亚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3,800 | 1,900 | 1,900 |
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378人) | 9,245,783 | 4,614,682 | 4,622,891 | ||
合计 | 9,405,983 | 4,694,782 | 4,702,991 |
注:1、“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不包含已回购注销数量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数量。
2、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限售流通股 | 22,179,779 | 0.45% | -4,885,292 | 17,294,487 | 0.35% |
无限售流通股 | 4,960,890,002 | 99.55% | 4,694,782 | 4,965,584,784 | 99.65% |
总股本 | 4,983,069,781 | 100% | -190,510 | 4,982,879,271 | 100% |
注:①变动前采用的数据基准日为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减少部分为本次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将进行的回购注销股份数量。②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2,387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相关限售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2,387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相关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694,782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8,779,127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本次调整回购/归属价格、本次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随着本次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进行,公司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除解除限售期限即将届满外其余条件均已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原因、数量、价格和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与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与归属价格及回购注销与作废失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