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亚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人员汇报说明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累计和2022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存在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及以前期间发生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 关于续聘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和能力,以及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马文杰 汪立荔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朱建伟 缪建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