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亚药:内部审计制度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流程 ...... 5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披露 ...... 6
第六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 7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7
第八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通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力,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相关职能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业务知识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和总裁办公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变化,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职能进行分离,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职权机构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利要求回避;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报总裁办公会;
(十一)提出对公司规范管理和合规经营贡献突出的表彰建议及可能存在或发生的需整改事项的整改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流程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和总裁办公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外投资、购买和处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总裁办公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该依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报
告,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确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重大业务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第二十九条 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员受托管理人、财、物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等,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通过离任审计,客观评价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可以为公司正确、科学地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重要而具体的依据。同时明确划清前后任的经济及管理责任,有利于业务继承性和严谨的工作交接。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做出客观公证的评价,且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被审计人员提出的重大异议或抗辩理由,审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在重新验证证据、重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正评价。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在授权范围内,或未向公司汇报同意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严重循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未制定决策制度,或未遵照制度进行必要的、透明的决策程序,未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三)对分管业务和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移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
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经公司审批流程修订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等相违背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02日
附件: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重点事项
第四十一条 离任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原则上上市公司和各经营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离任时需坚持“先审后离”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特批的例外),未经审计人力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人在任职期内,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重点审查生产经营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重点审查对人、财、物的授权管理与效率提升等工作,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舞弊、不良作风等问题,是否存在重大员工关系及员工变动等
问题,重大投诉和诉讼的情况等;
(三)重大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审计。重点审查被审计人在任期间其任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廉洁自律的工作情况等;
(四)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离任审计工作是否配合到位。被审计人应在离任前主动完成《离任述职报告》,重点包括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外部资源和公共关系的交接,公司潜在风险(市场、经营、财务、人事等风险)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发展潜力)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处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处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处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大的采购、费用支出等对外大额资金支出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大额资金支出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事前是否就大额资金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履行相关程序;
(二)大额资金支付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
(三)是否按照预算进行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大额资金支出与使用是否专款专用,并符合审批内容;
(五)大额资金支出后是否有明确的监督主体及时跟进,执行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附件内部审计重点事项根据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