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机器设备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在研产品的快速商业化生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明红 陈明宇 强欣荣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