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3号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志清、王琳、宋长廷: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对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45%股权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2年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有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原董事宋颖标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被有权机关调查,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王志清作为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宋长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