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4-034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钟盛、宋颖标关于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股权转让纠纷二案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6日受理本次诉讼,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豫 9001 民初 811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豫 9001 民初 8116 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钟盛、宋颖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2024)豫9001民初 8115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盛
被告二:宋颖标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2,320,093股、被告二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2,320,093股,由原告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和被告二协助办理股票过户登记转移手续;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1,461,658.5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1,461,658.5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前述资金占用利息均自起诉材料送达后十个工作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就前述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补偿清水源股票4,640,186股,由原告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同时被告还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关于公司与钟盛、宋颖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2024)豫9001民初 8116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盛
被告二:宋颖标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424.36万股、被告二向原告交付清水源股票424.36万股,由原告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二协助办理股票过户登记转移手续;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5,229.3万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5,229.3万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5,229.3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向原告支付5,229.3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前述被告一、二各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22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8,704,896.1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暂算至2024年8月5日,资金占用利息为11,778,707.74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267.3468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267.3468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前述被告一、二各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包括:(1)以33.94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17,743.91元;(2)以80.62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35,886.36元;(3)以178.23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23,774.0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70,725.61元;(4)以224.910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196,097.22元;(5)以267.34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暂算至2024年8月5日,资金占用利息为262,653.27元;
(5)判令被告一、二就前述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提供同生环境虚假的2015年财务资料,导致同生环境股权评估价值虚增,股权实际价值远低于股权交易对价4.948亿元,违反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减少价款,即退还多收取的股票对价、现金对价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被告还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公司与钟盛、宋颖标股权转让纠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