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4-045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虎岭高新区科工路与文博路交叉口西100米清水源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765,580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1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9,10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8%。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6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994,68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3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4,688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65,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33%;反对2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23%;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9805%;反对2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0619%;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76%。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2《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58,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62%;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8,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5149%;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276%;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76%。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58,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62%;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8,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5149%;反
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276%;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76%。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4《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58,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62%;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8,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5149%;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276%;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76%。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54,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19%;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2263%;反
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276%;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462%。
2.02《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58,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62%;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8,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5149%;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276%;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76%。
2.0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4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00%;反对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70%;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4392%;反对2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0391%;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216%。
2.04《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44,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20%;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93%;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5704%;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5276%;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020%。
2.05《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48,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59%;反对2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1%;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8328%;反对2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645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2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国宝律师、周亚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