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