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1日在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99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座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44,713,000股,其中,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6,811,000股。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2,106,4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2,086,4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9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鸿云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106,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106,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文泽雄律师、臧建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