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简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 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最终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沟通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其他证券投资及相关机构、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五)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八)投资者说明会、调研、一对一沟通;
(九)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沟通方式。
第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报刊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 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第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相关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披露: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 披露;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与投资者、证券机构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五)公共关系:与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相关部门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危机处理:在涉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盈利大幅波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 构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九)对外宣传: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还应当举行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 平等对待投资者,并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除得到董事会明确授 权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六章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调研接待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需明确调研过程中的保密 义务、违规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来访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的,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来访对象 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若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同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七章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后续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