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鲍斯股份(30044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下午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金岳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4,119,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所持股份313,740,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所持股份379,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合计代表股份379,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名,合计代表股份379,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2、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6、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和陈金岳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307,999,053股。

总表决情况: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6,012,1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9%;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8、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

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9、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和陈金岳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307,999,053股。

总表决情况: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6,012,1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9%;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2%;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10、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0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08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9%;弃权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贤安、朱芷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