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下午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55号公司江口厂区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金岳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3,294,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16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所持股份311,385,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2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4名,所持股份1,908,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6名,合计代表股份1,918,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8%。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名,合计代表股份1,908,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3,117,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20%;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梁晨、洪小龙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