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鲍斯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关于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恆上海津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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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02G20240316-00004 号
致: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对公司于2026 年5 月20 日下午2:30 召开的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 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股东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 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官网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文件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4 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宁波鲍斯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5 月 20 日下午2:30 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金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 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 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4.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情况等。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9,323,05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05%。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3,716,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23%。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 投票结果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237,744 股,反对1,361,500 股,弃权
1,894,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1.6652%。 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岳、夏波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股份未被 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37,744 股,反对1,361,500 股,弃权 1,894,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1.6652%。
2.《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06,397 股,反对3,016,300 股,弃权 19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84,044 股,反对3,016,300 股,弃权 19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62.2103%。
3.《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04,697 股,反对1,216,300 股,弃权 1,995,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82,344 股,反对1,216,300 股,弃权 1,995,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2.1903%。
4.《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24,697 股,反对2,996,300 股,弃权 195,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02,344 股,反对2,996,300 股,弃权 195,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62.4257%。
5.《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83,697 股,反对1,216,300 股,弃权 1,91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61,344 股,反对1,216,300 股,弃权 1,91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3.1203%。
6.《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6,979,844 股,反对1,236,300 股,弃权 1,9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8.8745%。 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股份未被计入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39,544 股,反对1,236,300 股,弃权 1,91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2.8637%。
7.《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63,69 股,反对3,036,300 股,弃权 11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41,344 股,反对3,036,300 股,弃权 11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62.8849%。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83,697 股,反对1,216,300 股,弃权 1,91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61,344 股,反对1,216,300 股,弃权 1,916,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3.1203%。
9.《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515,797 股,反对3,006,900 股,弃权 19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293,444 股,反对3,006,900 股,弃权 19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62.3209%。
10.《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6,991,044 股,反对3,024,700 股,弃权 118,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8.9850%。 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股份未被计入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含网络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350,744 股,反对3,024,700 股,弃权 118,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62.9956%。
1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1.01 《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16,897 股,反对1,452,200 股,弃权 1,947,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94,544 股,反对1,452,200 股,弃权 1,947,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9793%。
\[11.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07,397 股,反对1,461,600 股,弃权 1,947,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85,044 股,反对1,461,600 股,弃权 1,947,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8674%。
\[11.03 《关于修订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223,397 股,反对1,547,3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88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01,044 股,反对1,547,3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8.8785%。
\[11.04 《关于修订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230,097 股,反对1,540,6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8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07,744 股,反对1,540,6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8.9573%。
\[11.05 《关于修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03,097 股,反对1,467,6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80,744 股,反对1,467,6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8168%。
\[11.0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17,797 股,反对1,452,9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95,444 股,反对1,452,9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9898%。
\[11.07 《关于修订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27,297 股,反对1,441,600 股,弃权 1,94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104,944 股,反对1,441,600 股,弃权 1,94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0.1017%。
\[11.08 《关于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230,097 股,反对3,340,600 股,弃权 1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8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07,744 股,反对3,340,600 股,弃权 1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58.9573%。
\[11.09 《关于修订 <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18,497 股,反对1,45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96,144 股,反对1,45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9981%。
\[11.10 《关于修订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09,097 股,反对1,461,6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86,744 股,反对1,461,6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8874%。
\[11.11《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38,497 股,反对1,43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116,144 股,反对1,43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0.2336%。
\[11.12《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38,497 股,反对1,43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116,144 股,反对1,43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60.2336%。
11.1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14,497 股,反对3,256,200 股,弃权 1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92,144 股,反对3,256,200 股,弃权 1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59.9510%。
\[11.14《关于修订 < 印章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318,497 股,反对1,45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96,144 股,反对1,452,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9981%。
\[11.15 《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239,497 股,反对1,531,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89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17,144 股,反对1,531,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0680%。
11.16《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10,239,497 股,反对1,531,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89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17,144 股,反对1,531,200 股,弃权 1,94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59.0680%。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上述议案均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1、议案6、议案10 为回避表决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 表决。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现场见证本 次股东会等。
项。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段婷
见证律师:
黄晖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