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泽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润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15: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9号京津冀大数据创新应用中心3F润泽厅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周超男女士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09,465,54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70.44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62,709,20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7.7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756,3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2.723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0,265,69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8.75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03,509,35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02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6,756,343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723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9,43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0,236,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2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09,43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0,236,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2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09,43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0,236,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2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