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24  金雷股份(300443)公司公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券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并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公告,同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在公开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要求,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或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相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对公司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所有发布于公司内刊、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的宣传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八条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漏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一)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漏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相同。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披露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5年5月)》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