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双杰电气(300444)公司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双杰电气证券代码:3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D座111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赵志宏拟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7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双杰电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已获深圳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赵志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将达到216,122,463股,持股比例为27.06%,本次权益变动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动系因赵志宏全额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 8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9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 1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10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一、权益变动方式 ...... 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 12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6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8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 1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18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0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 20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0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 20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20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计划 ...... 20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 21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22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2

二、同业竞争 ...... 23

三、关联交易 ...... 24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25

五、认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 ...... 2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6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27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7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7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9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说明 ...... 30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2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3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4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双杰电气、上市公司、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
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赵志宏发行股票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赵志宏拟以现金认购双杰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报告书、本报告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宏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元、万元
双杰合肥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
双杰新能双杰新能有限公司
无锡变压器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赵志宏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5****2157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一里6栋83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D座1111
通讯方式010-6298846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赵志兴基本情况

姓名赵志兴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52825****0018
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友谊巷和三区14号楼2单元40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D座1111
通讯方式010-6298846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一致行动人赵志浩基本情况

姓名赵志浩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52825****0052
住所内蒙古巴彦卓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川井大街能源街坊22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D座1111
通讯方式010-6298846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序号任职单位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职务任职期间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综合能源业务北京董事长2008年11月至今
总经理2021年12月至今
2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天津董事长2016年6月-2022年6月
3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输配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徽董事长2018年12月-2020年3月
4北京玲珑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北京监事2018年7月-2021年5月

(二)一致行动人赵志兴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赵志兴最近五年未在公司和其他企业任职。

(三)一致行动人赵志浩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序号任职单位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职务任职期间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二连市奕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贸易内蒙古执行董事、经理2001年3月至今
2二连浩特市金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运和运输代理内蒙古监事2003年11月至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除双杰电气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序号持股企业名称投资比例注册资本 (万元)主营业务
1西藏绿通灵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97%10,010.00创业投资管理
2华科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5.00%5,000.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北京银亮信息服务中心(普通合伙)23.33%300.00管理咨询服务

(二)一致行动人赵志兴

序号持股企业名称投资比例注册资本 (万元)主营业务
1二连市奕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0%300.00进出口贸易

(三)一致行动人赵志浩

序号控股企业名称投资比例注册资本 (万元)主营业务
1二连市奕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60.00%300.00进出口贸易
2二连浩特市金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0.50%200.00货物运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双杰电气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赵志宏、赵志兴、赵志浩于2009年3月2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今后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公司法》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为一致行动人。各方同意通过下列方式形成相同意思表示:

(一)如果三方就提案或需表决事项达成了合意,则三方按照所达成的合意行使提案权或在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二)如果三方无法就提案或所需表决事项达成合意,则以一致行动人中单独或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最多的一方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该意见对全体一致行动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需按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发表意见;

(三)在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四)未经本协议他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股份、质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任一足以影响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议或决定等。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经他方同意增加或减少所持公司股份后,仍应以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其他方保持一致行动。”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现任双杰电气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最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建立有健全并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及运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不存在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对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认购双杰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增强业务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双杰电气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不转让本次认购的双杰电气股票。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2年5月16日,双杰电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双杰电气与赵志宏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2022年5月27日,双杰电气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年10月27日,双杰电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双杰电气与赵志宏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2022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所必要的相关决策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认购双杰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142,752,8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69%,其中赵志宏直接持有公司84,908,3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216,122,4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06%,其中赵志宏直接持有公司158,277,88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2%,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认购股份数量(股)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赵志宏84,908,32411.71%73,369,565赵志宏158,277,88919.82%
赵志兴28,922,2873.99%0赵志兴28,922,2873.62%
赵志浩28,922,2873.99%0赵志浩28,922,2873.62%
合计142,752,89819.69%73,369,565合计216,122,46327.06%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一)2022年5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与双杰电气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赵志宏

签订时间:2022年5月16日协议名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董事会(即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3.6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

=P

-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认购人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30,000万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为认购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除以最终发行价格3.68元/股,即不超过81,521,739股,认购人拟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股数上限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3)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认购价款的支付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后,根据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总金额对应认股款划入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股票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若与限售期相关的法规发生修订,双方同意根据届时的法规要求签署补充协议遵照执行。

4、认购股份的交割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及时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5、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新老全体股东按照届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共享。

6、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认购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

7、违约责任

(1)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任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认购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认购款,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五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认购人迟延30日仍未支付,视为认购人根本违约,发行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认购人赔偿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及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

(4)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通过深交所的审核,不构成发行人违约,发行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或者因市场原因、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发行人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事宜向认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2022年10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与双杰电气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赵志宏

签订时间:2022年10月27日

协议名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主要内容

(1)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①认购人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人将向认购人发行新股不超过73,369,565股。

②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将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股数上限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且不受本补充协议中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下限的限制)。

③认购人同意按照《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约定的条件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27,000.00万元。

(2)认购资金的来源

认购人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来源于工资薪酬、公司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等,自筹资金以股权质押融资为主,若自有资金和股权质押融资合计金额不足,则通过外部借款方式筹集剩余认购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3)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认购协议》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为《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认购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认购协议》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基于双杰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因双杰电气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如下:

(一)质押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股数 (万股)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质押起止日质权人
赵志宏852.8010.04%1.18%2020.11.19-2023.10.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股数 (万股)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质押起止日质权人
1,175.0013.84%1.62%2022.9.21-2025.09.21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赵志兴1,447.0050.04%2.00%2020.11.18-2023.10.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赵志浩1,681.0058.12%2.32%2020.11.12-2023.10.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5,155.8036.12%7.12%--

(二)股份限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股)持有的高管锁定股数量(股)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股)
赵志宏84,908,32463,681,24321,227,081
赵志兴28,922,28721,691,7157,230,572
赵志浩28,922,28721,691,7157,230,572
合计142,752,898107,064,67335,688,225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拟以现金认购双杰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资金不超过27,000.00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在双杰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确定后,按照双杰电气与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再划入双杰电气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自有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薪酬、从公司获取的分红款、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个人投资等,自筹资金主要包括股票质押和借款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资金来源性质预计金额(万元)
1双杰电气股票质押质押融资20,000.00
2自然人信用借款2,000.00
3自有资金现金5,000.00

本次认购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其中2亿元将通过股票质押方式筹集,7,000万元将以自有资金及借款方式筹集。

经协商,赵志宏与赵志兴、赵志浩签署的《借款意向协议》,由赵志兴、赵志浩向赵志宏提供合计2,0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借款利率为7%/年,无需提供担保或抵押。借款资金仅用于赵志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赵志兴、赵志浩提供给赵志宏的借款为其自有资产、个人经营产业(二连市奕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等,资金来源合法。

赵志兴、赵志浩就上述借款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提供给赵志宏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其与赵志宏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由其委托赵志宏认购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宏进行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双杰电气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双杰电气及其关联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其他重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拟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也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上市公司章程将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股本和股权结构进行相应修改。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拟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调整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独立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二、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双杰电气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长期有效。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双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双杰电气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为保护双杰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现就避免与双杰电气发生同业竞争事宜向双杰电气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双杰电气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双杰电气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双杰电气产品的业务活动;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或在上述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双杰电气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存在构成竞争的可能,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双杰电气,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双杰电气;

2、本人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双杰电气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之“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所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关联交易发生。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承诺长期有效。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志兴、赵志浩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承诺人承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双杰电气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项及交易事项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宏,一致行动人为赵志兴、赵志浩;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五、认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赵志宏本次通过双杰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新股73,369,565股(含本数),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以上所述及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认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认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双杰电气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主要为融资业务提供无偿担保,具体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元)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70,000,000.002021年3月29日2022年3月28日
赵志宏、武建红双杰电气80,000,000.002021年8月6日2022年1月13日
赵志宏、武建红双杰电气100,000,000.002021年9月28日2022年9月27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30,000,000.00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2月12日
赵志宏、武建红双杰合肥20,000,000.002021年9月18日2022年9月17日
赵志宏双杰新能9,999,900.002021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10日
赵志宏、武建红双杰电气95,000,000.00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2月28日
赵志宏无锡变压器50,000,000.002022年3月21日2027年3月13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70,000,000.002022年4月19日2023年4月28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40,000,000.002022年6月28日2023年6月27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50,000,000.002022年6月30日2025年6月29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20,000,000.002022年7月21日2023年7月20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40,000,000.002022年8月17日2025年8月16日
赵志宏、武建红双杰电气100,000,000.002022年9月28日2023年9月27日
赵志宏、袁学恩双杰电气50,000,000.002022年9月27日2022年12月27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120,000,000.002022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17日
赵志宏双杰合肥50,000,000.002022年12月9日2024年12月9日
赵志宏双杰电气27,000,000.00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28日
赵志宏、武建红双杰电气95,000,000.00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28日
赵志宏双杰合肥20,000,000.002023年1月16日2024年1月15日

除上述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双杰电气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与承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声明如下: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借款协议等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9、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二、备置地点

1、公司证券管理部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62987100

3、联系人:栾元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志宏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赵志兴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赵志浩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志宏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赵志兴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赵志浩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1111
股票简称双杰电气股票代码3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赵志宏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赵志宏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84,908,324股 持股比例:11.71%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不适用 变动数量:73,369,565股 变动比例:7.37%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否□ (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志宏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赵志兴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赵志浩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