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更新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双杰电气股票代码:3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学恩,周宜平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0号楼(A区1号楼)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8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 证券法》 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上市公司、公司、双杰电气 | 指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 | 指 | 袁学恩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袁学恩、周宜平 |
受让方、浙江君弘 | 指 |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七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份协议转让,导致其在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学恩
1、基本信息
姓名:袁学恩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0号楼(A区1号楼)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袁学恩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与公司股东周宜平为一致行动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学恩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宜平
1、基本信息
姓名:周宜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0号楼(A区1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宜平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二、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满足袁学恩先生个人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东袁学恩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七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40,0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袁学恩持有公司股份64,799,0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其一致行动人周宜平持有公司股份13,555,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袁学恩与一致行动人周宜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354,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1%。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袁学恩持有公司股份24,799,0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其一致行动人周宜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袁学恩与一致行动人周宜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354,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股) | 合计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合计持股比例 | ||
袁学恩 | 合计持有股份 | 64,799,059 | 8.11% | 24,799,059 | 3.1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4,799,059 | 8.11% | 24,799,059 | 3.1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周宜平 | 合计持有股份 | 13,555,697 | 1.70% | 13,555,697 | 1.7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555,697 | 1.70% | 13,555,697 | 1.7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学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于2024年6月27日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主体
转让方:袁学恩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七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杰电气【40,000,000】股股份(占双杰电气股份总数的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双杰电气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在交割期内(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期间,下同),如遇双杰电气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转让方取得了双杰电气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或者由受让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双杰电气回购注销股份,导致双杰电气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三)股份转让价款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400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6,032,000】元。
双方一致同意由受让方按照如下方式分笔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双杰电气披露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60,000,000元。
(4)第四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6,032,000元,由受让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548个自然日内支付。
(四)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双方于2024年8月1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袁学恩
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七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和受让方已于2024年6月27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杰电气【40,000,000.00】股股份 (占双杰电气股份总数的5.01%)转让给受让方。
(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对 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第6.3支付方式(4)”作如下变更:原表述为“(4)第四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6,032,000元,由受让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548个自然日内支付。”,现变更为“(4)第四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6,032,000元,由受让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
(二)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本协议即作为 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 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时止。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修改的条款外, 股份转让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本协议与 股份转让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双杰电气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袁学恩
日期:2024年8月1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周宜平
日期:2024年8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 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
股票简称 | 双杰电气 | 股票代码 | 30044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袁学恩、周宜平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 北京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 | 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 | 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其他 | □ □ □ □ □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执行法院裁定赠与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袁学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78,354,756 股 袁学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9.81%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8,354,756 股 持股比例:4.80% 变动数量:40,000,000 股 变动比例:-5.01%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协议转让的出让方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 不适用 |
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袁学恩
日期:2024年8月1日
(本页无正文,为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周宜平
日期: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