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赢信)

查股网  2024-09-19  双杰电气(300444)公司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赢信)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双杰电气股票代码:3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街道孤山后山路2号-46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1幢1201-1202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 证券法》 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上市公司、公司、双杰电气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杭州赢信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赵志宏、赵志兴、赵志浩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份协议转让,导致其在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赢信)》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街道孤山后山路2号-4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00号中国人寿大厦1幢1201-12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信达华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E0EGYN7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4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程牧歌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中国杭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赢信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杭州信达华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3%普通合伙人
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5,790.0085.97%有限合伙人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4,200.0014.00%有限合伙人
合计30,000.00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双杰电气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除本次协议转让及前述承诺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未有具体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赵志宏、赵志兴、赵志浩持有双杰电气的股份数量合计5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6%。其中,赵志宏拟协议转让无限售流通股39,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5%;赵志兴拟协议转让无限售流通股7,2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0%;赵志浩拟协议转让无限售流通股7,2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0%(总比例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赢信未持有双杰电气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赢信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6%,成为持有双杰电气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合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合计持股比例
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00.00%54,000,0006.7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54,000,0006.7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股份支付的对价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2024年9月19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出让方(甲方1):赵志宏

出让方(甲方2):赵志浩

出让方(甲方3):赵志兴

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为“甲方”;

受让方(乙方):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转让标的股份

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4,000,000】股股票,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39,560,000股、7,220,000股、7,220,000股。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9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4.941】元/股,转让数量为【54,000,000】股,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39,560,000股、7,220,000股、7,220,000股;转让价款分别为【195,465,960.00】元、【35,674,020.00】元、【35,674,020.00】元,共计【266,814,000.00】元人民币。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经甲乙两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将该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分别进行支付:

第一期价款支付:

乙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票协议转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后,甲乙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前,分别向甲方1支付【28,651,960.00】元、甲方2支付【13,174,020.00】元、甲方3支付【13,174,020.00】元,合计

【55,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并将股转价款应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期价款支付:

乙方应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分别向甲方1支付【166,814,000.00】元、甲方2支付【22,500,000.00】元、甲方3支付【22,500,000.00】元,合计【211,814,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壹佰捌拾壹万肆仟元整】人民币)并将股转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日后【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0】个交易日内,甲乙两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五)承诺及保证

1、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已征得甲方配偶同意。

(4)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承诺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做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受让方依法对转让标的证券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2、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5)乙方承诺所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具有对上述款项的完全支配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上述款项主张权利的情形。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十五份,甲方执十份,乙方执贰份,其余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双杰电气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 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
股票简称双杰电气股票代码3004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杭州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其他□ □ □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执行法院裁定赠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4,000,000股 持股比例:6.76% 变动数量:54,000,000股 变动比例:6.7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不适用
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赢信)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赢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