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25  双杰电气(30044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合同》另需承包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 2、 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交易对方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新能”)于近日与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宁夏电投永利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35kV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及《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6,694,928元和1,498,557,082.31元,共计人民币1,555,252,010.31元,除税后约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4.35%。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宁夏电投永利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35kV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1、交易对手方: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3月25日

3、签订地点:北京市

4、合同标的: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配套采购的35kV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的供货及服务

5、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时止

6、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6,694,928元(含税)

(二)《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合同》

1、交易对手方: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3月21日

3、签订地点:北京市

4、合同标的: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

5、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时止

6、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98,557,082.31元(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信息

交易对手方名称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金
注册资本8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1号
经营范围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科研试验、咨询、环境评价、地质勘探、测绘、水文测验、工程基础处理设计;工程总承包与工程监理;公路、水运、人防、送变电、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行业的甲级勘测工作;承担国外和国内外资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

和监理项目及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业务;对外派遣本部门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劳务人员;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出租办公用房;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质检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测绘服务;工程咨询;土地规划服务;软件开发;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及子公司近三年与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发生交易。

(四)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资信情况良好,经营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宁夏电投永利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35kV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宁夏电投永利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配套采购的35kV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标的

双方确认,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买方为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卖方承担该项目下35kV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的供货及服务。

2、合同价格

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56,694,928元,其中不含税价为人民币50,172,502.65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6,522,425.35元。

3、支付条件

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银行电汇、供应链金融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节点进行款项支付。

4、交货和交货期

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应于2025年4月1日前首批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2025年5月10日前完成全部货物交付。

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合同》

发包人(甲方):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双杰新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工程

(2)工程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

(3)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范围为974.2762544MW(直流侧)全部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全部的建安施工,以及范围内所有的协调、临时占地补偿、二次转运及保管、手续办理、设备监造、协调工作等相关内容。

2、项目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25年9月30日。

3、合同价款

本工程为设备固定综合单价+建安及其他费用固定综合单瓦价格。签约合同价格(价税合计)1,498,557,082.31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为1,342,357,662.79元,增值税款为156,199,419.52元。

4、工程进度款支付

建筑及安装工程: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建安费用进度款按月结算(由承包人按月开具月度进度结算金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度结算清单每月需10日前报发包人审查,在收到业主对应款项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支付对应结算的进度款)。工程进度结算至合同建安工程总价的85%时,发包人开始止付;具备全容量并网发电条件后,在收到业主对应款项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支付至建安工程总价的95%,发包人收到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且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起,在收到业主对应款项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支付至合同建安工程总价的97%;承包人提交质保保函后支付合同建安工程总价的3%。

5、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2)承包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如能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拓展同类业务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有助于公司深化区域市场布局,推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根据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最终利润贡献和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以公

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上述合同皆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交易对方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八、备查文件

(一)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文本;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