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海证券”)作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特”、“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法定代表人 | 钱俊文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孙登成 李永涛 |
联系电话 | 021-20333534 |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2022年7月,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马媛媛因工作变动其持续督导工作由冀超伟接替;2023年3月,冀超伟因工作变动其持续督导工作由李永涛接替。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4年9月20日 |
证券代码 | 300445 |
上市时间 | 2015年4月24日 |
注册资本 | 21243.0013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5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5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姜维利 |
实际控制人 | 姜维利、何欣 |
联系人 | 刘楠楠 |
联系电话 | 010-5697335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报披露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报披露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报披露于2023年3月28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该制度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且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未来将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知识学习,不再对已经存在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增仓,将对目前在手持仓谨慎决策,择机进行减仓、平仓,尽量减少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亏损,未来将更加专注公司主营业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未能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且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此之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钱俊文
保荐代表人:
孙登成 李永涛
保荐机构盖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