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3号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4月收到一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42.20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8.51%。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的公告》中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4条
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