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46 证券简称:乐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0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议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 -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北路118号,公司成都分公司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凡章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5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75,834,35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549%,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3,852,1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304%;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1,98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245%。
(二)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810,2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267%。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6,8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1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0,003,3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05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832,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0,80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1,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832,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0,80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1,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